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2刑初44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建筑装潢工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7月15日被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从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本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3日夜,被告人张某来到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三余镇某村曹某家,强行推开楼下西边窗户后翻窗入室,窃得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0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650元)及现金人民币250元。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窃得的OPPO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原判财产刑人民币一万元已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江苏省常州监狱出具的证明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连同新罪判处的刑罚,执行数罪并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执字第2634号刑事裁定书;
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原判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七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张某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900元,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钱沁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