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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字第537号

郑一×与郑二×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郑一×,郑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郑一×。被告郑二×。委托代理人韩全真,天津市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一×与被告郑二×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一×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权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