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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00132号

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广西南方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广西南方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00132号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克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宪云,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方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忠,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南方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