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25执38号

饶某某诉李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饶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38号申请执行人饶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原告饶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姚民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由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饶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3500元,2015年11月10日前付清。”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国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