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040号原告陈××,农民。被告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余贵洋 来源:百度搜索“”
陈××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040号原告陈××,农民。被告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余贵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