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567-1号
原告:五河县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组织机构代码39550589-7。
法定代表人:张俭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荣培,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河县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荣培的银行账户存款75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现金19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五河县津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荣培的银行账户存款75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晨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肖珺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