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554号原告吴秀珍,女,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张国明(系吴秀珍丈夫),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原告张国明,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曾惠国,又名曾辉国,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珍、张国民与被告曾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珍、张国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秀珍、张国民以已与被告曾惠国庭外协商,被告曾惠国款项已付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珍、张国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3元,由原告吴秀珍、张国民负担。
审判员 王振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晨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