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3执217号

吕绪田与张晓军、韩守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绪田,张晓军,韩守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217号申请人吕绪田。被执行人张晓军。被执行人韩守荣。申请执行人吕绪田与被执行人张晓军、韩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民初字第47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晓军、韩守荣在银行的存款3078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