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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317号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17号原告李某某,女,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免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