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35号
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广贞,该公司经理。
被告:胜利油田中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中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6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78元,由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庆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