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289号原告何建明,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刘光明,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丁文兴,男,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明诉被告刘光明、丁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建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人民币,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会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