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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初字第1186号

大英县万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邓红军、李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英县万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邓红军,李春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大英县万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东方商贸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罗刚,经理。被告邓红军,男,四川省大英县人,汉族,农民。被告李春花,女,四川省大英县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英县万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红军、李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英县万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英县万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邓红军、李春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大英县万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东升

审 判 员  何雪峰

代理

审判员  黄拉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黎红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