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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114号

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朝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14号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培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朝伟,男,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

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朝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朝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牛利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