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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312号

哈拉海镇东明村民委员会与李永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拉海镇东明村民委员会,李永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312号

申请人:哈拉海镇东明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占国,村主任

被

申请人:李永久,男,63岁,汉族,农民,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哈拉海镇东明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

审判员  廉 洁

审 判 员  潘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