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唐建柏。委托代理人刘阳,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继平,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利忠。被告曾黄经中。被告临武县浙华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利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柏诉被告乐利忠、黄经中、临武县浙华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建柏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建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78元,减半收取11639元,由原告唐建柏承担。
审 判 长 刘 东
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
人民陪审员 蒋德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夏丽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