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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4民初150号

李月冉与焦守良、刘正军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月冉,焦守良,刘正军,贾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150号

原告:李月冉,农民。

法定代理人:焦彦芳。

被告:焦守良,农民。

被告:刘正军,农民。

被告:贾有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冉与被告焦守良、刘正军、贾有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月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拥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珅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