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150号
原告:李月冉,农民。
法定代理人:焦彦芳。
被告:焦守良,农民。
被告:刘正军,农民。
被告:贾有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冉与被告焦守良、刘正军、贾有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月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拥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珅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