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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初24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周伟红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周伟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2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伟红,个体工商户,系衢州市柯城地中海风情娱乐中心业主,经营地址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周伟红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周伟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吴 昱

代理

审判员  徐丽娟

人民陪审员  徐 骏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毛慧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