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伟,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华,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9732513.3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732513.3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9732513.3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西昆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伍永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