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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1098-1号

原告王玉兰与被告王建慧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玉兰,王建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1098-1号原告王玉兰,女。被告王建慧,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兰与被告王建慧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玉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建慧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玉兰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兰撤回对被告王建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敏祝

审判员 : 曹 群陪审员 :杨军剑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曰

书记员 : 刘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