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977号原告李玉勤,工人。委托代理人杨洪如。被告淮安市清浦区福田装卸运输处,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福田村。法定代表人朱永祥。委托代理人徐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勤与淮安市清浦区福田装卸运输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天
代理
审判员 李洪昌
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思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