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080号原告曾秋平。被告武汉馋猫烤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东路76号卧龙·剑桥春天A栋12层07号。法定代表人付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秋平诉被告武汉馋猫烤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秋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秋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秋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曾秋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红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