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刑初62号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沪0110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7行的“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更正为“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9行后补充“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审判员 周 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江彦鸿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