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字第13号
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保欣,职务:代理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付民。
被告:李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付民、李俊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颍县王孟镇陈留西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曹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