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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字第1号

宋金花与王岩、张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金花,王岩,张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字第1号原告宋金花。被告王岩。被告张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金花与被告王岩、张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金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宋瑞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