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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927号

喻艳华诉景洪市望江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廖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喻艳华;景洪市望江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廖韶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927号原告喻艳华,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魏涛,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景洪市望江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洪市嘎兰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余金蔚,职务总经理。被告廖韶清,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喻艳华诉被告景洪市望江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廖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喻艳华于2016年2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20元,减半收取4760元,由原告喻艳华负担。

审判长 李 昳

审判员 陈 新

审判员 刘雁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日

书记员 彭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