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927号原告喻艳华,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魏涛,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景洪市望江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洪市嘎兰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余金蔚,职务总经理。被告廖韶清,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喻艳华诉被告景洪市望江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廖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喻艳华于2016年2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20元,减半收取4760元,由原告喻艳华负担。
审判长 李 昳
审判员 陈 新
审判员 刘雁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日
书记员 彭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