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721号
原告:高斌,男,汉族。
被告: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大庄镇政府东1公里。
原告高斌诉被告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斌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所有鲁QLXX**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LXX**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庆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西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