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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721号

高斌与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斌,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721号

原告:高斌,男,汉族。

被告: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大庄镇政府东1公里。

原告高斌诉被告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斌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所有鲁QLXX**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LXX**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庆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西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