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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民初304号

丁建仓诉巨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建仓,巨锦锋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304号

原告:丁建仓,男,汉族,农民,生于1959年1月27日。

被告:巨锦锋,男,汉族,农民,生于1986年9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仓与被告巨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建仓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盛 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保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