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304号
原告:丁建仓,男,汉族,农民,生于1959年1月27日。
被告:巨锦锋,男,汉族,农民,生于1986年9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仓与被告巨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建仓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盛 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保妮 来源:百度“”
丁建仓诉巨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304号
原告:丁建仓,男,汉族,农民,生于1959年1月27日。
被告:巨锦锋,男,汉族,农民,生于1986年9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仓与被告巨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建仓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盛 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保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