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冷民初字第3276号

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276号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被告蒋明,女,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枫

审 判 员  匡 琼

人民陪审员  冯海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