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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29号

杨云龙与周宝俊、孟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云龙,周宝俊、孟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29号

申请人:杨云龙

被

申请人:周宝俊、孟云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津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宁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