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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158号

张玉阳与黄玉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阳,黄玉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阳,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黄玉山,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张玉阳与被执行人黄玉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玉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玉山在银行的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徐同进

审判员 胡文景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尹良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