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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60号

付连珍与王光友、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连珍,王光友,于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60号

原告:付连珍,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王光友,男,47岁,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于永强,男,48岁,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连珍诉被告王光友、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连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连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连珍负担。

审判员  来逢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