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60号
原告:付连珍,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王光友,男,47岁,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于永强,男,48岁,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连珍诉被告王光友、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连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连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连珍负担。
审判员 来逢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