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饶蓉,女,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城关镇。被告邓先林,女,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饶蓉诉被告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饶蓉诉称:2014年2月5日被告邓先林向原告借款135000元,承诺在原告需要时偿还。借款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借款。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饶蓉与被告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邓先林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原告饶蓉与被告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邓先林涉嫌诈骗犯罪,双方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饶蓉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书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姚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