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9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被告李某,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春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