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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民初9号

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9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被告李某,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春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