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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820号

李国水与福建青隆建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水,福建青隆建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李国水,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豆佳,系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思佳,系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青隆建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林继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高洁,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水与被告福建青隆建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水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水自愿撤回对被告福建青隆建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国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李国水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代理

审判员  朱文强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