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何现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2671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受理何现英与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2671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申山虎
代理
审判员 李青锋
代理
审判员 辛亚阁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