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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费字第96-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费字第96-1号原告万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思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邹大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思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邹大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7665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费字第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