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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更239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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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239号罪犯赵坤,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灞刑初字第00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狱于2016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个。

本院认为,罪犯赵坤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坤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6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   宾

审判员 朱 庆 利

审判员 高 小 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雯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