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221-1号
原告:李慕跃,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解金刚,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慕跃诉被告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慕跃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并已提供其所有的皖A×××××号北京现代牌B×××××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慕跃的财产保全申请及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法对其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李慕跃所有的皖A×××××号北京现代牌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傅世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