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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执12号

袁玉梅与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玉梅,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4执12号

申请人:袁玉梅,女,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北村居委会22楼2单元2号,身份证号340404196411090681。

被执行人: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52313-6,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西村1栋综合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庆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你银行存款22454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隗立鹏

审 判 员  陶继山

代理

审判员  李前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