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61号原告周仕明。原告胡文琴。原告田洪英。原告田洪永。原告田洪江。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代松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中华南路61号。法定代表人俞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依毅,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仕明、胡文琴、田洪英、田洪永、田洪江诉被告代松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仕明、胡文琴、田洪英、田洪永、田洪江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仕明、胡文琴、田洪英、田洪永、田洪江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仕明、胡文琴、田洪英、田洪永、田洪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周仕明、胡文琴、田洪英、田洪永、田洪江负担。
审判员 余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