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208号

鲁云飞与临安市河桥镇七都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河桥镇七都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云飞,临安市河桥镇七都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河桥镇七都村经济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208号原告鲁云飞。委托代理人邵柏林,临安市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安市河桥镇七都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方玉岭。被告临安市河桥镇七都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国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富平,系临安市河桥镇七都村法律顾问。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鲁云飞与被告临安市河桥镇七都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河桥镇七都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由

审判员张琼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鲁云飞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云飞申请撤回对被告临安市河桥镇七都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河桥镇七都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云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云飞负担。

审判员  张琼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蒋蓝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