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7民初312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1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祥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崔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