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1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祥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崔治国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1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祥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崔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