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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初121号

陈建成与张家口市剑湖智能仪表有限公司、陈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建成;张家口市剑湖智能仪表有限公司;陈立山;陈朝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702民初121号 原告陈建成,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刘伟科,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福林,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剑湖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创业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山,董事长。 被告陈立山,男,汉族,1953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陈朝宾,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成与被告张家口市剑湖智能仪表有限公司、陈立山、陈朝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家口市剑湖智能仪表有限公司、陈立山、陈朝宾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扣押原告房产证号为张房权证下私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海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