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521民初第163号

邓宗巍与王东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邓宗巍,王东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第163号原告邓宗巍,男,1960年1月13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王东梅,女,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宗巍诉被告王东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宗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宗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邓宗巍负担。

审判员  王天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