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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49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李伟、于林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李伟,于林梅,孟宪诵,齐玉兰,孙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49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

负责人:杨国廷,行长。

被告:李伟。

被告:于林梅。

被告:孟宪诵。

被告:齐玉兰。

被告:李伟。

被告:孙颖。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被告李伟、于林梅、孟宪诵、齐玉兰、李伟、孙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63567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35675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中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南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