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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行初字第4号

原告腊秋丽、许玉超诉被告西峡县五里桥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行初字第4号原告腊秋丽,女。原告许玉超,男。被告西峡县五里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强,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腊秋丽、许玉超诉被告西峡县五里桥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腊秋丽、许玉超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腊秋丽、许玉超撤回对被告西峡县五里桥镇人民政府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程 玉

审判员  于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杜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