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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351号

李会石与郭根良、杨延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会石,郭根良,杨延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李会石,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根良,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延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会石与郭根良、杨延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李会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申山虎

代理

审判员  李青锋

代理

审判员  辛亚阁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