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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363号

王建辉与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威海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辉,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威海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63号原告王建辉。被告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翠蔚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宝范,董事长。被告威海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西城路11号,法定代表人徐士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辉与被告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威海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王建辉负担。

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谭惠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