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500-3号
原告:陈键,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任宏生,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陶娟娟,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键与被告任宏生、陶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键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2016年2月1日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任宏生在李晶名下到期债权2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宏生在李晶名下到期债权2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雪岷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方绪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