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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277号

杨巧芳与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曾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巧芳,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曾步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277号

原告:杨巧芳,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宜阳县北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步光,该校校长。

被告:曾步光,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校长,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巧芳诉被告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曾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巧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曾步光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巧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曾步光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刘军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