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277号
原告:杨巧芳,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宜阳县北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步光,该校校长。
被告:曾步光,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校长,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巧芳诉被告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曾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巧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曾步光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巧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曾步光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刘军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浩然